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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24号),即日起开始换发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收取费用。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尽快前来办理。换发证书按以下方式进行:
1、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条件,已取得资质且资质有效期在2015年01月01日之后的企业法人类检测机构,凭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17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直接换领新版证书(资质有效期不变)。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条件,已取得资质且资质有效期在2015年01月01日之前的企业法人类检测机构,换证和申请资质延续同时办理,即在管理系统中选择“延续”业务,按照办事指南规定的材料及程序要求申报换证,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版证书。
3、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完成改制转企的,在管理系统中选择“延续”业务申请变更及换证。凭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函、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到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办理换发新版证书。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