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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在线答疑

问题:

一方在婚前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而后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感情破裂,双方离婚,现双方同意将该处房产纳入离婚分割,并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房管部门可否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离婚分割办理?


回答:

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即便后来结婚,该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将财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而通过该种方式必须缴纳相关税费。纳入离婚分割的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纳入离婚分割。由于离婚分割财产不用缴纳税,当事人会节省很大一笔开支,因此,很多当事人通过离婚分割的方式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从而达到规避缴税的目的。因此,针对一方在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房管部门不能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离婚分割的方式将该财产转移给另一方,而只能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转移给另一方所有。


回复专家:刁其怀    

回答时间:2011-04-06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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