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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在线答疑

问题:

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未建立登记簿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通常都登记记载为一方的名字,现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该房产为登记记载一方的个人财产,并要将其处分,房管部门是否需要先行将该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转移登记办理后,登记记载一方后才可处理呢?


回答:

很多同志认为,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属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双方也可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应该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时进行,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可在完成权属登记后进行,不过,需注意的是,事后的此种约定不得与权属登记记载相冲突,本例中,并不存在冲突,登记记载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约定都是一致的。因此,对于上列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场,都认可该房产属于登记记载一主的个人财产,直接出卖即可。


回复专家:刁其怀    

回答时间:2011-04-12 1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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